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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變更登記名字與合併計算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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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故事:

A小姐在「123安親班」當老師已經快20年了,可是在這幾年內,安親班老闆多次因為各種原因變更安親班的登記名字,從「123安親班」、「ABC安親班」到後來改名叫「ㄅㄆㄇ安親班」,但實際上都是在同樣的位置、環境工作,老闆當然也是同一個人。幾年以後,A小姐因為生涯規劃決定離職,當她請求給付退休金時,卻只能拿到最後一個變更登記名字「ㄅㄆㄇ安親班」五年年資計算的退休金,求助無門的A小姐到底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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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答:

職場上常有雇主為了規避勞工年資的計算,或為了其事業進行之便宜,利用其相關事業,就勞工的投保單位做變更,之後勞工與雇主發生勞資糾紛後,使得勞工在計算其年資時,無法就受僱於實際上為同一雇主的期間合併計算,導致勞工得請求的退休金短少;然實務上已有最高法院就此一法律問題做出判決,而認為在實際經營者同一,從事的主要業務相近,工作地點鄰近,甚至名片上公司名稱並列等情況綜合認定時,應認為此種「實體同一性」的雇主有類推適用勞基法第20條的可能,而能夠合併計算年資。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016號民事判決:按為保障勞工之基本勞動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防止雇主以法人之法律上型態規避法規範,遂行其不法之目的,於計算勞工退休年資時,非不得將其受僱於「現雇主」法人之期間,及其受僱於與「現雇主」法人有「實體同一性」之「原雇主」法人之期間合併計算,庶符誠實及信用原則。

勞動基準法第20條: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17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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