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起一定要知道的法律變革,滿18歲之後不是小孩了!
1. 國民成年年齡從20歲,正式更改為18歲。
2. 未成年人因結婚而取得行為能力,因成年年齡與結婚年齡一致,故配合刪除有關未成年人已結婚而取得行為能力之規定。
3. 法定最低訂婚年齡從原男17歲;女15歲改為男女均17歲。
4. 法定最低結婚年齡更改為男女均18歲。
5.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因成年年齡與結婚年齡均修正為18歲,故已無需法定代理人同意,刪除。
6. 未成年人兩願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因成年年齡與結婚年齡均修正為18歲,故已無需法定代理人同意,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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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