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亮訊息快遞1070703第二十六期
發佈:2026/02/25
公司聘僱高階主管,但試用期間未以身作則,考核不合格解雇依法有據
由於勞動基準法目前並沒有【試用期】的規定,但是僱佣員工可不可以訂定【試用期】,就法院的判決是肯定的,但是當然要注意不是一概而論的說有【試用期】就可以隨意終止勞動契約,還是必須經過一定的程序,符合法律、契約的規範之下,才能終止勞動契約。真亮法律事務所近期承辦一件勞資紛爭,僱主公司經營餐廳,聘僱一位高階主管,但主管於任職期間多次因未完成公司交辦工作、情緒控管不佳、對女同事不尊重、抽菸後服務顧客等行為,經公司負責人多次要求改善未果……(點我看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