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亮法律事務所所長林亮宇律師,同時也具有考試院國家考試人身保險代理人的資格,對於保單條款(保險契約條款)熟悉,辦理保險案件經驗豐富,可以精確洞悉關鍵問題,提出有效建議。
民國111年12月之前,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下稱壽險契約),能不能強制執行,法院的判決上也不同的看法,引起很多爭議,但最高法院在111年12月作成解釋,執行法院可以核發執行命令逕予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壽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自此保險強制執行之亂在各地紛紛燃起。
在111年12月沒有強制執行的案件,債權人(可能是銀行或資產公司)從112年開始大規模清查債務人有沒有保單可以強制執行,很多要保人之保險解約金不過數十萬,也有附加傷害保險、健康保險,仍有分散風險的功能。但因債權人(可能是銀行或資產公司)的承辦人員基於職責還是會聲請強制執行,導致民眾不知所措,民怨四起。
💡為解決爭議,政府在114年6月18日修正保險法的規定,
(1)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
(2)健康保險契約
(3)傷害保險契約不得強制執行;其餘的人壽保險契約可以由利害關係人、受益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配偶、父母或子女,償付解約金後,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
近期真亮法律事務所承辦一個相關案件,當事人接到法院的執行命令,不知如何是好,經當事人求助真亮法律事務所所長林亮宇律師,經林亮宇律師與陳昱璇律師研究後認為,可以依照新修正的保險法提出異議。經法院審查之後,認為當事人符合新修正的保險法規定,因此撤銷先前的執行命令,當事人的保單(保險契約)自此不會再被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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